摘要
审判中心主义虽然强调审判阶段的中心地位,但并不意味着以法院或审判权为中心,公检法三机关并无高下之分。在整个刑事诉讼中,审判中心旁落,无法对侦查和控诉活动进行有效监督,以致审判中心旁落。欲以审判为中心重构公检法三家的关系,必须合理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,减少外界对审判的干扰,以期推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进一步发展。
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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